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深化“新文科”建设,强化教学过程管理,全面提升本科课堂教学质量,结合学院专业特色与发展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【指导思想】坚持以学生为中心,以产出为导向,持续改进教学。引导教师将课程思政、AI 赋能教学、跨学科交叉融合的理念融入课堂教学,打造高水平“金课”,淘汰“水课”。
第三条 【适用范围】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及全体本科课程。
第二章 课堂教学基本规范与质量要求
第四条 师德师风与教学纪律要求
1.【政治纪律】课堂教学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严守意识形态阵地,不得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。
2.【教学纪律】教师须按时上、下课,不得随意停课、 调课或请人代课;课堂上不得使用通讯工具做与教学无关之事;不得发表不当言论。
3.【仪表规范】教师应以饱满的精神状态、得体的仪表仪容进入课堂。
第五条 教学内容与方法改革要求
1.【内容更新】教学内容应结合国家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热点,及时反映学科前沿和行业动态,融入最新理论实践成果。
2.【高阶性与创新性】鼓励教师开展研究性教学,减少单向灌输,增加案例教学、研讨式教学、项目式学习比例, 培养学生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。
3.【AI 赋能教学】鼓励教师利用雨课堂、超星等人工智能工具辅助教学,并在教学内容中适当引入“AI+”专业的前沿知识,提升学生数字素养。
4.【交叉融合】鼓励教师在课堂上引入跨学科视角,讲授涉及行政管理、法学、社会工作等交叉融合的实际案例, 培养学生复合型思维。
第六条 教学过程管理要求
1.【教学文件】教师须在开课前准备好教学大纲、教学日历、教学工作手册、教案、课件等基本文件,并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目标、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细则。
2.【课堂互动】教师应加强课堂内与学生的提问、研讨,加强课堂外的辅导答疑,及时关注学生听课状态,原则上每门课程每学期至少组织 2 次有效的过程性考核。
3.【考核方式】课程考核应注重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,鼓励开放式试题、非标准答案考试,着重考查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应用能力。
第三章 课堂教学质量监控体系
第七条 推行“三级督导”听课制度
1.【学院领导听课】学院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5 门,重点检查新开课、新入职教师授课及学生反馈较集中的课程。
2.【系书记、系主任、副主任听课】各系书记、主任、副主任每学期对本专业教师至少听课 7 次,实现听课全覆盖。
3.【教学督导组听课】教学督导组实行常规听课与专项检查相结合,实现听课全覆盖。
第八条 学生评教与信息员反馈
1.【学生评教】每学期期末组织学生进行网上评教,评教结果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参考。
2.【学生信息员制度】每班设立本科教学信息员,定期收集学生对课堂教学、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,直接反馈至指定邮箱。
第九条 教学检查制度
每学期初、期中、期末开展常规教学检查,重点检查教学秩序、教学进度、试卷命题与评阅等情况。
第四章 激励、预警与惩戒机制
第十条 教学激励
1.对于潜心一线教学、教学质量在学生中反响好、在 AI 赋能教学或跨学科融合教学方面有突出改革成果的教师,在评优评先、教研项目申报中予以优先推荐。
2.设立“学院课堂教学创新奖”,奖励在教学方法改革中取得显著成效的教师。
第十一条 “黄牌”预警与整改
1.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,给予“黄牌”预警:
(1)学生评教排名位于全院后 5%且平均分低于 80 分;
(2)督导听课或同行评议认定课堂教学质量“不合格”;
(3)发生Ⅲ级教学事故,未造成严重后果的;
(4)教案、课件等教学文件不齐全或多年未更新,经指出后整改不积极。
2.处理程序
(1)由教学副院长会同系主任、督学对相关教师进行约谈。
(2)教师需在一周内提交《课堂教学整改方案》,并在15日内接受督导组二次听课。
(3)整改期内,暂停该教师申报院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的资格。
第十二条 “红牌”处理与停课
1.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,给予“红牌”处理,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:
(1)课堂教学中出现严重政治性、思想性错误,造成恶劣影响;
(2)经“黄牌”预警整改后,二次听课仍认定为“不合格”;
(3)发生Ⅱ级以上教学事故的;
(4)学生评教连续两次位于学院后5%且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教学质量问题。
2.处理程序
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审议,对涉事教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:
(1)停课处理:责令该教师立即停止该门课程的教学,课程由学院协调其他教师接替。
(2)年度考核: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“不合格”。
(3)转岗建议:对于确实不适合教学岗位的教师,学院将向学校建议调整至教辅或其他行政岗位。
第十三条 申诉与复查
教师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,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,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参照学校相关教学管理规定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