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爱爱啦 本科生毕业实习管理办法

时间:2026-05-13 浏览:

爱爱啦 本科生毕业实习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本科毕业实习工作,深化实践教学改革,提升实习质量,保障学生安全与权益,依据《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教高函〔2019〕12号)、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》以及学校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工作的通知》的规定,结合学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毕业实习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重要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,是学生从学校学习过渡到社会就业的关键阶段。其目的是使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,在真实工作环境中锻炼实践能力、职业素养和创新能力,提升就业竞争力,为顺利就业和职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。

第三条 学院毕业实习采取分散实习形式。学生可根据自身职业规划和发展需要,自主选择实习单位,也可接受学院的统一安排。学院鼓励学生将毕业实习与就业意向相结合。

第四条 毕业实习实行学院统筹、专业指导、学生自主、协议管理的原则。学院负责整体规划与管理,各专业负责具体指导与质量监控,学生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落实实习单位,学院、实习单位与学生三方依法签订实习协议,明确各方权利义务。

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

第五条 学院成立毕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,由学院院长、党委副书记、分管教学的副院长、各系主任、副主任、教学秘书、辅导员等组成,全面负责毕业实习的组织、协调与管理工作。

第六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:

(一)制定学院毕业实习工作总体方案和管理制度;

(二)审核各专业毕业实习实施细则;

(三)统筹实习单位的资质审核与评估;

(四)协调实习经费保障,监督实习过程;

(五)组织开展实习总结与质量评估;

(六)处理实习期间的重大突发事件。

第七条 各系主任的主要职责:

(一)制定本专业毕业实习教学大纲和实施细则;

(二)组织实习动员和安全教育;

(三)审核学生自主选择的实习单位资质;

(四)为学生推荐实习单位,协助落实统一安排的实习岗位;

(五)配备实习指导教师,组织实习过程管理与考核;

(六)做好实习材料的归档审核。

第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:

(一)指导学生制定实习计划,明确实习目标和任务;

(二)全程跟踪学生实习情况,定期与学生和实习单位沟通;

(三)做好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;

(四)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;

(五)评定学生实习成绩;

(六)做好实习材料的归档。

第三章 实习安排与组织形式

第九条 毕业实习时间一般安排在大四学年,时长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确定。具体起止时间由学院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统筹安排。

第十条 毕业实习采取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的形式,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方式:

(一)学院统一安排。学院根据专业方向和实习基地资源,统一安排实习单位。学生应服从学院的统筹安排。

(二)学生自主选择。学生根据自身职业规划和就业意向,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,经学院审核批准后,可以在该用人单位实习。

第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(一)依法成立、合法经营的法人单位或其他合法组织;

(二)与专业对口或相近;

(三)具备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;

(四)能够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管理。

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学生将毕业实习与就业相结合。对在实习期间表现优秀并被实习单位录用者,学院在相关评奖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。

第四章 实习协议管理

第十三条 学生落实实习单位后,学院、实习单位与学生三方须签订《实习三方协议》。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:

(一)各方的基本信息;

(二)实习时间、地点、内容和岗位;

(三)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;

(四)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;

(五)实习期间的保险安排;

(六)实习纪律和考勤要求;

(七)实习考核方式;

(八)协议的变更、解除与终止条件;

(九)争议解决方式;

(十)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。

第十四条 协议签订流程:

(一)学生向学院提交实习单位信息及资质证明材料;

(二)学院审核实习单位资质,确认符合条件;

(三)学生、实习单位、学院三方签署协议;

(四)协议一式三份,三方各执一份,学院留存备案。

第十五条 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组织、管理学生实习。学生不得以毕业实习名义从事与专业无关的工作或违法活动。

第五章 实习过程管理

第十六条 实习前,学院和各专业应做好以下工作:

(一)制定毕业实习实施方案,明确实习目标、任务和考核标准;

(二)召开实习动员大会,开展安全教育、纪律教育和保密教育;

(三)公布指导教师名单及联系方式;

(四)指导学生制定个人实习计划;

(五)完成实习协议签订工作。

第十七条 实习期间,实行以下管理制度:

(一)定期汇报制度。学生须每周向指导教师汇报实习情况,内容包括工作内容、收获体会、遇到的问题等。

(二)指导教师联系制度。指导教师应每周至少与学生联系一次,每两周至少与实习单位联系一次,了解学生实习表现和安全情况。

(三)安全周报制度。严格落实学校关于学生实习安全周报的要求,学生须按时向指导教师报告安全情况。

(四)实习日志制度。学生应每日记录实习日志,内容包括工作时间、工作内容、收获体会等。

(五)巡查与抽查制度。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,组织教师赴实习单位巡查或通过电话、视频等方式抽查学生实习情况。

第十八条 实习期间,学生应遵守以下要求:

(一)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作息时间和规章制度,服从工作安排;

(二)尊重实习单位领导和同事,维护学院声誉;

(三)严格遵守保密规定,不得泄露实习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;

(四)注意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,做好安全防护;

(五)因故不能正常实习,须同时向实习单位和学院指导教师履行请销假手续;

(六)实习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实习单位。确需变更的,须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变更,并重新签订实习协议。

第十九条 学生实习期间违反实习纪律的,指导教师应进行批评教育。情节严重者,学院可终止其实习,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,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
第六章 指导教师配备

第二十条 各专业应为毕业实习配备校内指导教师。指导教师由教学经验丰富、责任心强、安全防范意识强的教师担任。

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与学生的配备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:30,具体由各专业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。

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工作量按照学校实践教学指导工作量相关规定计算。

第七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

第二十三条 毕业实习考核采取过程考核与成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。

(一)过程考核(占40%):包括实习态度、出勤情况、定期汇报情况、实习日志质量、与指导教师沟通情况、安全报告遵守情况等。

(二)成果考核(占60%):主要包括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。实习报告应结合实习岗位工作实际,体现对专业知识的综合运用和实践能力的提升,字数原则上不少于3000字。实习鉴定由实习单位出具,加盖实习单位公章。

第二十四条 实习成绩由校内指导教师综合评定,可参考实习单位的鉴定意见。成绩按五级制(优秀、良好、中等、及格、不及格)评定。

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:

(一)未按要求完成实习任务,实习时间不足规定时长80%的;

(二)无正当理由未提交实习报告或实习报告弄虚作假的;

(三)严重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,被实习单位退回的;

(四)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实习单位的;

(五)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。

第二十六条 实习成绩不合格者,须在毕业前重修,重修仍不合格者不予毕业。

第二十七条 毕业实习相关材料由学院归档保存,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。

第八章 安全保障

第二十八条 学院须在实习前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,内容包括实习安全规章制度、消防安全、交通安全、网络安全、紧急避险与自救互救知识、传染病防护、特殊天气防范应对等。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。

第二十九条 学院须定期排查实习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安全隐患,形成风险隐患清单,并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范化解。

第三十条 学校为全体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,保险范围覆盖实习全过程。

第三十一条 学院须制定毕业实习安全应急预案,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。发生突发情况时,应第一时间启动预案,及时如实上报信息。

第三十二条 实习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学生的劳动安全和健康,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危、高风险的作业。

第九章 经费管理

第三十三条 毕业实习所需经费纳入学院年度实践教学经费预算。实习期间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报销。

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厉行节约,合理使用实习经费,确保实习工作顺利开展。

第十章 附则

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六条 各专业可根据本办法,结合本专业特点,制定毕业实习实施细则。

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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